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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访问次数:383

 各学院(系)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一流”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两高三化”发展,共同提升浙江大学声誉,现就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中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规范资格准入。学院(系)等单位经学校批准,方可依照《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浙大发继教〔20171号)设立继续教育中心,开展教育培训。原有继续教育中心,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无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则自动撤销;重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时,需再次申请准入,经评估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 健全责任体系。经学校批准的办学单位在开展教育培训时,须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继续教育中心的组织机构,明确办学单位主体责任。继续教育中心由院级领导直接分管,中心主任由院级领导兼任或专职在编人员担任,相关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向继续教育管理处报备。

继续教育管理处

2019228

 

 

 

 

附: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单位一览表(2019年)

序号

办学单位

1

继续教育学院

2

人文学院

3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4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5

经济学院

6

光华法学院

7

教育学院

8

管理学院

9

公共管理学院

10

马克思主义学院

11

数学科学学院

12

物理系

13

心理与行为科学系

14

机械工程学系

15

建筑工程学院

16

海洋学院

17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1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19

生命科学学院

20

环境与资源学院

21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22

医学院

23

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

24

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

25

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

26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含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7

工程师学院

28

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

29

化学系

30

地球科学学院

31

电气工程学院

32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

33

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

34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35

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36

动物科学学院

37

药学院

38

社会学系

备注:*2018年无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