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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zql 时间:2019年03月14日 访问次数:2791

各学院(系)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一流”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两高三化”发展,共同提升浙江大学声誉,现就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中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规范资格准入。学院(系)等单位经学校批准,方可依照《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浙大发继教〔20171号)设立继续教育中心,开展教育培训。原有继续教育中心,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无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则自动撤销;重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时,需再次申请准入,经评估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 健全责任体系。经学校批准的办学单位在开展教育培训时,须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继续教育中心的组织机构,明确办学单位主体责任。继续教育中心由院级领导直接分管,中心主任由院级领导兼任或专职在编人员担任,相关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向继续教育管理处报备。

继续教育管理处

201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