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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大发继教〔2009〕2号

——浙大发继教〔2009〕2号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09年05月05日 访问次数:1392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浙大发继教[2008]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违规办学处理对象及处理种类

第二条  违规办学处理对象包括违规办学单位和违规办学个人,其中违规办学单位是指办学直接执行部门,违规办学个人是指办学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分管院级领导。

第三条   对违规办学单位的处理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

(二)全校通报批评;

(三)取缔培训点;

(四)撤销培训项目和招生信息,向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五)全部所得收归学校,经费不予分成;

(六)取消项目申报资格3个月至1年;

(七)其他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种类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四条  违规办学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评奖资格;当年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

 

第三章 违规办学行为及其处理

第五条  对擅自办学的处理

(一)对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办学的,责令办学单位进行整改,办学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补报项目,逾期未补报且已开班的,给予办学全部所得收归学校,经费不予分成的处理。一年内累计达三次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1年,对办学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并在校外设点挂牌的,取缔违规办学单位培训点,撤销培训项目,向学员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办学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在与外单位合作办学中擅自转移办学主体的,责令办学单位立即中止执行协议,做好善后工作。对违规办学单位处以全校通报批评,办学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对管理不力的处理

(一)对教学管理不力或教学质量较差的,责令违规办学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提升管理和教学水平;对造成学员投诉的、影响范围较广、给学校造成声誉或利益上重大损失的,撤销违规办学单位培训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6个月,对办学直接责任人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查出私设“小金库”,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改收费标准,不按照学校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票据,私自印制票据、伪造变造票据,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转移经费等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根据《浙江大学贯彻〈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实施细则》(浙大发计[2000]15号),全部所得收归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办学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分管院级领导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的,对违规办学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撤销培训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1年。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及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对主管人员、分管院级领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规招生的处理

(一)对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以学校、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在各类媒体或其它渠道发布招生信息的,撤销违规办学单位培训项目和招生信息,责令其消除影响,办学全部所得收归学校,经费不予分成;对办学直接责任人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及警告以上处分。一年内累计达三次者,取消违规办学单位项目申报资格1年。若虽经批准,但未刊登广告核准号的,责令违规办学单位限期整改,立即补登广告核准号。

(二)对在各类媒体或其它渠道发布夸大事实、模糊概念、弄虚作假招生广告的,责令违规办学单位立即停止发布招生信息,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给予撤销培训项目,作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6个月的处理。

(三)对中伤、诋毁其他办学单位,致使学校声誉受到损害的,责令违规办学单位立即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取消项目申报资格3个月。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擅自出租(借)学校资源的处理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学校资源出租(借)给校外培训机构或为外单位提供场地招生、培训的,根据《浙江大学房地产管理规定》(浙大发[1999]86号)《浙江大学教学用房使用管理原则意见》浙大发本〔2008〕24号),收回公用房,全部所得收归学校,并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办学单位处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办学单位及个人有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上述违规办学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办学单位自行负责;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违规办学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1年,并责令违规办学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处以当年考核不合格及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规办学主管人员、直接办学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取消其当年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继续教育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对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涉及对违规办学单位经费、公用房处理的,由继续教育管理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学校继续教育督查工作小组认定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对违规办学个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继续教育督查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校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或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或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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