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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对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违规办学情况的通报 浙大发继教〔2010〕1号

——浙大发继教(2010)1号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0年03月25日 访问次数:1524

 

浙江大学关于对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
违规办学情况的通报
浙大发继教〔20101
各学部、学院(系),有关部门:
据查,继续教育学院、经济学院、光华法学院和理学部等单位在2009年的继续教育办学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违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予以通报。
1. 2009年10月,继续教育学院远程直属学习中心(华家池)在未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的情况下,接受无出国中介资质机构的委托,并在未获得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留学预备课程培训班,违反了《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浙大发继教2008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浙大发继教20092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继续教育学院远程直属学习中心(华家池)全校通报批评,其办学全部所得收归学校,经费不予分成,取消其培训资格。
2. 2009年下半年,继续教育学院计算中心在招生中夸大事实、模糊概念,与信誉和办学实力差、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合作,造成学生群体事件,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擅改收费标准,不按照学校规定领取统一收费票据,使用非正规收据,违反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继续教育学院计算中心全校通报批评,其办学全部所得收归学校,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6个月。
3. 2009年8月,继续教育学院文化与管理培训中心擅自发布模糊概念的招生广告,擅改收费标准,违反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继续教育学院文化与管理培训中心全校通报批评,责令退还违规所收的联合培训费,撤销该培训项目。
4.经济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擅自刻制“国际合作部”印章,于2008年3月、2009年5月擅自相继与外单位和个人签订出国留学招生合作协议,发放虚假招生广告,擅自招收出国留学班,违反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经济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其中止相关合作协议,停止该类出国留学培训项目
5.2009年7月以来,理学部继续教育中心未经申报,擅自办学并变更培训项目性质;招生简章内容引起争议,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违反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理学部继续教育中心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相关招生信息,澄清事实。
6.2009年7月,光华法学院法务培训中心不按照学校规定领取统一收费票据,使用非正规收据,违反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光华法学院法务培训中心全校通报批评,其办学全部所得收归学校。
7.根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取消继续教育学院、经济学院、光华法学院、理学部等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当年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奖资格。
希望各办学单位引以为戒,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管理  通报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03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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