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某学院在拓展2018年某市区管领导干部培训班项目过程中擅自安排非我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元某从事相关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根据《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浙大发继教〔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学院开展自查自纠,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责成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本次处理计入办学单位不良办学行为档案。
编辑:zql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访问次数:1486
2018年9月,某学院在拓展2018年某市区管领导干部培训班项目过程中擅自安排非我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元某从事相关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根据《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浙大发继教〔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学院开展自查自纠,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责成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本次处理计入办学单位不良办学行为档案。